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新闻 > 正文

在巩义简朴寨大酒店预付费消费需谨慎 店堂告示不免责

2016-03-14 12:00:24 来源:

2015年河南省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

2014年5月份,巩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,反映其于2013年8月份在巩义市简朴寨大酒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消费充值卡,2015年4月份,张先生到巩义市简朴寨大酒店消费时,发现该酒店已经停止营业并将酒店店面转让,消费者找到简朴寨酒店负责人,要求退还自己还未使用的3000元充值卡,酒店负责人不予理会。

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,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。据该酒店负责人称,酒店已贴出告示,告知消费者在有限期内办理退卡手续,逾期不在办理退费手续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告知该店堂告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之规定,并告知该酒店负责人,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,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,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,该责任消灭”。通过多次的努力沟通和调解,简朴寨酒店负责人同意把消费者的充值卡余额退还给消费者。

上述预付费式消费纠纷是一起企业通过公告,停业等方式进行免责的纠纷案例,消费者在简朴寨酒店购买了3000元的消费卡后,消费者和酒店之间就是形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,依据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,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,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,该责任消灭之规定,该酒店不能通过店堂告示的途径就免除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。

提示:预付式消费要理智性 防范风险放首位

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其以便利和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,但我们也看到提供预付式消费的个别商家抽逃、挪用资金、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,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。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,应当理性消费,谨慎选择:1.消费者进行预付卡消费充值时应按照自身需要,理性选择充值金额,不要被商家的推销让利所诱惑,尽量选择金额小、期限短的预付卡,不提倡一次充值金额过大,这样即便出现问题,损失也会相对较小;2.合同是消费维权的重要证据材料,签定合同时,消费者需仔细阅读有关条款,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、使用范围、有效期限、退款条件、违约责任等细节,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、转让等限制性条款,对商家的承诺应要求写入合同,每次消费后要注意索取票据;3.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情况异常时,要及时向消协咨询或举报;如果商家突然结业且无法联系,涉及诈骗的,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;4.尽可能选择备案发卡企业。根据商务部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发售商业预付卡的企业需在商务部门备案,并建立资金存管制度,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,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。(河南省消费者协会)

相关阅读
网友评论
图说新闻
Copyright @ 2008-2017 www.xwgn.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会展中国 版权所有 联系网站:huizhan@sohu3.com